潮阳区环保局原副局长陈某平受贿案一审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摘要】:潮阳区环保局原副局长陈某平受贿案最新消息,一审宣判结果,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11月20日下午,潮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对潮阳区环保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陈某平受贿案宣告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陈某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潮阳区环保局原副局长陈某平受贿案一审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陈某平利用担任潮阳区环保局副局长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陈某平先后收受潮阳区环保局管理对象汕头市某服饰有限公司经营者陈某荣委托员工张某界送的“节日礼金”14000元、潮阳区某纸品实业有限公司经营者郑某容送的“节日礼金”25000元、汕头市某印染实业有限公司经营者刘某标送的“节日礼金”25000元、广东省某纺织有限公司经理黄某军委托沈某亮送的“节日礼金”4000元、潮阳区谷饶某针织厂经营者陈某亮委托陈某成送的“节日礼金”2000元、潮阳区谷饶某针织厂经营者陈某文送的“节日礼金”12000元。被告人陈某平收受上述“节日礼金”后,承诺对上述企业给予关照。

 

2013年至2018年,被告人陈某平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非法收受环保案件关系人及被管理对象的“好处费”,在环保行政管理和执法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2013年7月,被告人陈某平非法收受土染工场经营者张某明5000元,并帮助张某明免除行政处罚。2013年10月和11月,被告人陈某平非法收受潮阳区谷饶某针织内衣厂经营者郑某民15000元,并帮助该厂免除行政处罚。2017年7月,被告人陈某平以微信红包的方式收受郑某民1000元。2015年6月,被告人陈某平非法收受潮阳区某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某10000元,并帮助该公司减轻行政处罚。2015年10月,被告人陈某平非法收受汕头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某根10000元,并帮助该公司承接环评及环境净化设施的业务。

 

2016年6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陈某平以微信转账方式,先后21次非法收受或主动索要黄某根共28107.52元(其中被告人陈某平先后11次向黄某根索要共13600元)。2016年1月,被告人陈某平非法收受汕头市某塑料五金有限公司经营者陈某文10000元,并帮助其介绍环评公司并顺利通过环评验收。2018年6月,被告人陈某平非法收受陈某文10000元,并承诺帮助出具变更企业名称的相关证明。2016年9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陈某平先后4次非法收受潮阳区贵屿某塑料厂经营者彭某宣共20000元,并承诺帮助该厂通过环保验收。2017年4月至9月,被告人陈某平先后6次非法收受土染厂经营者邱某雄共18444.4元,并在潮阳区环保局联合检查前为邱某雄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2017年6月,被告人陈某平非法收受废旧塑料粉碎作坊经营者彭某良10000元,并承诺帮助其减轻行政处罚。2017年6月,被告人陈某平非法收受汕头市某针织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湖10000元,并帮助该公司减轻行政处罚。2017年8月,被告人陈某平非法收受潮阳区某纸品厂经营者郑某轩10000元,后被告人陈某平减少对该厂的巡查。2017年9月,被告人陈某平非法收受潮阳区某单采血浆站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周5000元,并帮助该公司减轻行政处罚。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平在接受潮阳区监察委员会调查期间,主动交代调查组尚未掌握其非法收受陈某文、郑某容等9人“节日礼金”、“好处费”共147107.52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犯罪事实。

 

综上,被告人陈某平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节日礼金”和“好处费”共计244551.92元。2018年8月27日,被告人陈某平的家属退清赃款244551.92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平无视国家法律,利用担任潮阳区环保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和主动索要他人财物,向环境违法企业或经营者承诺给予关照、通风报信,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充当环境违法企业或经营者的“保护伞”,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侵犯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陈某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能主动供述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其亲属已积极退清赃款,故依法又可予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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