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大兴区非本市户籍儿童义务教育入学证明材料审核细则

【摘要】:2020年大兴区非本市户籍儿童义务教育入学时,需要提交的审核材料有哪些,审核的程序及咨询电话是什么?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大兴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大兴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工作意见

根据北京市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意见。各镇(街道)可结合各自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审核实施细则,并建立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联合审核机制。

一、审核证件

1.在京务工就业证明。

2.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

3.全家户口簿。

4.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

二、审核标准

(一)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审核标准

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均需提供在大兴区务工就业证明,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受雇于用人单位的,应提供在本区内缴纳社保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2.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为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和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审核标准

在大兴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自有住房且正式入住的应提供区住建、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及购房发票(期房以《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交房日期在2020年8月31日前为准)。加强对过道房、车库房、空挂户等情况进行核查,凡不符合实际居住条件的,均不得作为入学资格条件。

2.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租住房屋的,应提供规范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主《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或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及购房发票、房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住所应适宜居住,能够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安全,必要时提供安全责任书。

租住单位公房的,应提供单位房管部门开具的住房证明及相关材料。租住办公用房、地下室的证明无效。

租住无房产证农民房的,应按照镇(街道)的相关规定提供房屋地契证明、建房屋审批证明、村委会开具的房屋情况证明之一及相关材料。

按有关规定不得转租的公租房、军产房房产开具的转租租房证明无效。

(三)全家户口簿审核标准

1.儿童少年年龄符合当年入学规定,户口簿上年龄与出生证明上年龄须保持一致。

2.超龄儿童应说明未按时入学原因并填写《非本市户籍超龄儿童情况表》(此表采用大兴区统一印制的规范文本)后,按正常年龄非京籍入学程序办理。在教委审核入学过程中,一旦发现已在原籍入学的,取消审核资格,并将失信行为告知已有学籍所在地教育管理部门。

(四)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审核标准

1.截至2020年4月30日,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需持有居住地派出所制发的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

2.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地址与在大兴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地址一致。

3.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信息应为机打,涂改无效。

三、审核程序

镇(街道)建立联合审核工作机制,各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镇(街道)审核实施细则审核证明证件材料。

(一)镇(街道)受理审核申请

审核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到居住地所在镇(街道)提出审核申请,领取《××镇(街道)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申请表》,按照镇(街道)审核实施细则和工作流程到相关部门审核证明证件材料。

(二)相关部门联合审核

镇(街道)统筹辖区内审核工作,结合实际明确证明证件材料审核细则。各相关部门按照细则要求具体负责。

1.在大兴区务工就业证明:缴纳社保证明由区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和个体工商户由区市场监管部门审核。

2.在大兴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房产证(不动产权证书)或《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由区住建、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审核;租房材料由镇(街道)负责审核。

3.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的居住登记卡)由居住地派出所进行审核。

4.全家户口簿由居住地派出所负责审核,超龄儿童少年是否已在原籍入学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三)镇(街道)反馈审核结果

审核申请人居住地所在镇(街道)在规定时间内告知审核申请人审核结果,为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开具在京就读证明,并在学龄人口信息采集系统或初中入学服务系统上进行确认。

本意见由区教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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