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打击住房公积金违规提取、骗贷行为通告

【摘要】: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扫黑除恶打击住房公积金违规提取、骗贷行为的通告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扫黑除恶打击住房公积金违规提取、骗贷行为的通告
汕房金通〔2018〕36号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职工权益,保障资金安全,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公安厅 中国人民银行行广州分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粤建金〔2018〕115号)要求,现就进一步打击住房公积金违规提取、骗贷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均不收取职工任何费用,我中心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理代办公积金业务。
  二、对于同一人多次变更婚烟关系购房和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等情况,不得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对持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套取、骗贷住房公积金的,一经发现,将采取以下措施:
  1、没收违规骗取、套取、骗贷的职工提交的材料,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职工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
  2、对已违规骗取、套取、骗贷的职工,由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督促,责令限期全额归还已骗取、套取、骗贷的住房公积金。对拒不退还的,我中心将通过法律途径,强制追回已骗取、套取、骗贷的住房公积金。涉嫌犯罪的,我中心将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3、对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将列入住房公积金管理“黑名单”,暂停其职工本人五年内的提取及家庭贷款资格。对已违规骗取、套取的职工,在办理退款期间,暂停其职工本人的提取资格及家庭贷款资格;退款完成当天起算,五年内暂停其职工本人的提取及家庭贷款资格。 
  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汕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及《汕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骗取、套取、骗贷住房公积金属违法违规行为。为此,我中心提醒广大缴存职工应依法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对符合提取条件的申请,我中心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切勿相信非法中介宣传,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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