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住房公积金购买商品房常见问题
汕头住房公积金购买商品房遇到的常见问题有哪些?
【摘要】:汕头市区、龙湖区、金平区、濠江区、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如何办理,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办理地址在哪里,多久可以办理?
汕头市区、龙湖区、金平区、濠江区、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如何办理,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办理地址在哪里,多久可以办理?
职工应按缴存区域到所属的住房公积金中心或管理部办理提取申请,即在中心城区缴存的,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在澄海、潮阳、潮南、南澳缴存的,向对应的区(县)管理部申请提取。
职工本人未能到场办理,委托他人申请的,除该项业务要求提供的材料外,还须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必需将提取资金划转入职工本人的银行账户中。
1.职工在网站(www.stfcj.gov.cn)、微信公众号“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载或管理中心及管理部办事窗口索取《汕头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审核表》一式二份。
2.职工凭《汕头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审核表》(一式二份)、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或联名卡及办理业务类型所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3.经审核后,职工持《汕头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审核表》(1份)、身份证、职工本人名下银行存折或借记卡、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或联名卡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柜台办理转账手续。
申请办理事项需提交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A4纸复印,复印件自备),请在下述各提取条件规定的时限内申请,超过时限不能提取。
(一)职工本人或其配偶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1.申请条件
职工本人或配偶在本市或异地购买自住住房,符合下列情形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⑴所购房产必须是自住住房,车库、铺面、厂房等非住宅性质的房产不能提取;
⑵按规定职工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的,购房时间在购房合同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或交易转移登记后一年内的,可一次或多次申请提取;购房时间超过一年的,则不能申请提取:
⑶职工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时,所购房产的所有权必须在申请人或其配偶名下,如所购房产已出售或转让则不能提取。
2.提取额度
购房提取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不得超过已支付的购房总价款(办理住房按揭的,不超过首付款)。如房产有多个购房人申请提取,合计提取额不能超过已支付的购房总价款(办理住房按揭的,不超过首付款)。
实际发生额超过账户内余额的,提取后的账户余额最少保留10元,不能销户。实际发生额少于账户内余额的,按实际发生额提取。
3.办理要件
⑴购买一手住房的,应提供房地产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如购房合同没有加盖备案登记印章或房产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印章的,则需提供该房产备案登记的纸质凭证或房产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产查询证明或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⑵购买二手住房的,应提供房地产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交易转移登记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⑶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⑷房地产权所有人的配偶提出申请的,须提交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如结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办理时限
购买本市房产的申办件,手续齐全经校核购房产权无误的,即日办理。外地购房或个别特殊情况的申办件,则需进一步校核的,办理时限在一个月内。
5、办理场所
管理中心或所属管理部办事窗口办理
(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
1.申请条件
职工本人或配偶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符合下列情形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⑴土地使用权为职工本人或其配偶;
⑵建造、翻建经过当地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能提供相应的建房、翻建批准文件;
⑶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自建设管理部门批准之日起一年内的,可一次或多次申请提取;批准时间超过一年的,则不能申请提取。
2.提取额度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金额为职工个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不能超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实际发生额。
实际发生额超过账户内余额的,提取后的账户余额最少保留10元,不能销户。实际发生额少于账户内余额的,按实际发生额提取。
3.办理要件
⑴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⑵工程结算单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⑶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⑷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⑸房地产权所有人的配偶提出申请的,须提交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如结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⑹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即日办理。
5、办理场所
管理中心或所属管理部办事窗口办理
(三)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1.申请条件
职工本人或配偶大修自住住房,符合下列情形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⑴房屋所有权为职工本人或其配偶;
⑵需经过房产所在地具有房屋质量鉴定资质机构鉴定,鉴定结果属房屋严重损坏以上情况(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的行为,主要适应于严重损坏房屋,不包含装修、装饰、小修、中修等);
⑶在大修之日起一年内的,可一次或多次申请提取;时间超过一年的,则不能申请提取。
2.提取额度
大修自住住房提取金额为职工个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不能超过大修自住住房实际发生额。
实际发生额超过账户内余额的,提取后的账户余额最少保留10元,不能销户。实际发生额少于账户内余额的,按实际发生额提取。
3.办理要件
⑴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⑵具有房屋质量鉴定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严重损坏的房屋质量鉴定证明书原件;
⑶工程结算单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⑷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⑸房屋主体结构大修部分大修前后对比相片原件及复印件(1份),其中大修前相片需由出具鉴定报告的房屋鉴定机构提供确认;
⑹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⑺房地产权所有人的配偶提出申请的,须提交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如结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即日办理。
5、办理场所
管理中心或所属管理部办事窗口办理
(四)离休、退休提取
1.申请条件
职工本人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直接到所属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申请提取账户内余额。
2.提取额度
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同时办理销户手续。
3.办理要件
⑴离、退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出具的退休相关证明原件(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则无需提供);
⑵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4.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即日办理。
5、办理场所
职工所属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业务窗口办理
(五)死亡提取
1.申请条件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2.提取额度
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同时办理销户手续。
3.办理要件
⑴继承或受遗赠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⑵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原件。
4、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即日办理。
5、办理场所
管理中心或所属管理部办事窗口办理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1.申请条件
职工本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可申请提取账户内余额。
2.提取额度
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同时办理销户手续。
3.办理要件
⑴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⑵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或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⑶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4.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即日办理。
5、办理场所
管理中心或所属管理部办事窗口办理
(七)出境定居提取
1.申请条件
职工本人出境定居可申请提取账户内余额。
2.提取额度
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同时办理销户手续。
3.办理要件
⑴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⑵经批准出境定居的通知书及护照或所在国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即日办理。
5、办理场所
管理中心或所属管理部办事窗口办理
(八)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
1.申请条件
职工本人或配偶购买自住住房使用个人住房贷款,符合下列情形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⑴所购房产必须是自住住房,车库、铺面、厂房等非住宅功能的房产不能提取;
⑵贷款类型必须是个人住房公积金或商业性购房贷款,非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如个人综合类消费贷款、住房装修贷款、信用贷款等,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
⑶提取申请应当在贷款当期还款后一年内申请提取;
⑷提取申请时,所购房产的所有权必须在申请人或其配偶名下,如所购房产已出售或转让则不能提取。
2、提取额度
当期还款后一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的本息,夫妻双方每次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一年内已还款额(本息)。一年内分多次提取的,提取合计款额不得超过一年内已还款额(本息)。
提前还款的,一年内可一次或分次申请提取,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已提前还款额(本息)。
实际发生额超过账户内余额的,提取后的账户余额最少保留10元,不能销户。实际发生额少于账户内余额的,按实际发生额提取。
3.办理要件
⑴偿还购房贷款本息首次提取的,提交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非首次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的,提交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原件;
⑵打印到申请日止还贷明细的本息还款存折原件及复印件(1份)或加盖银行业务印鉴的有效本息还贷流水账清单原件;
⑶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⑷房地产权所有人的配偶提出申请的,须提交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如结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⑸提前还款的,应在提前还款的一年内提交提前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及上述资料第⑴、⑶、⑷点办理申请。
4.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即日办理。
5、办理场所
管理中心或所属管理部办事窗口办理
(九)家庭在缴存地或工作地没有自住住房租赁住房提取
1.申请条件
职工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租赁房屋或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租赁房屋,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⑴职工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租赁房屋,直接到所属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无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
⑵职工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租赁房屋的,需先到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中心或管理部申请办理后,再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办理转账手续。
⑶职工或职工配偶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需先到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中心或管理部申请办理后,再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办理转账手续。
2.提取额度
⑴租住商住住房的,每年只能提取一次,按自然年度提取,每年度最高提取额为9600元,每一个年度只能申请提取当年度额度,如多个年度没有提取的,也只能提取当年度额度,不累计计算。
⑵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额按每月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夫妻双方每次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一年内已实际支出的房租。一年内分次提取的,夫妻双方提取合计款额不得超过一年内已实际支出的房租;
⑶提取后的账户余额最少保留10元,不能销户。
3.办理要件
职工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租赁住房的
⑴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所在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本人名下没房产证明原件(本证明在出具时间年度内有效);
⑵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职工在工作所在地租赁住房的
⑴职工工作所在地所在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本人名下没房产证明原件(本证明在出具时间年度内有效);
⑵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⑶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出具的职工工作地点证明(证明中无明确有效期的,则该证明有效期为证明出具之日起半年内);
职工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
⑴公共租赁房屋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⑵已婚的,提供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如结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
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材料(如户口薄、单位证明或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⑶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⑷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即日办理。
5、办理场所
⑴职工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租赁住房提取的,到职工所属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办事窗口办理。
⑵职工在工作所在地租赁住房提取的,到管理中心或所属管理部办事窗口办理。
⑶职工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提取的,到管理中心或所属管理部办事窗口办理。
(十)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
1.申请条件
职工本人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2.提取额度
按年度提取,每年只能提取一次,每一个年度只能申请提取当年度额度,如多个年度没有提取的,也只能提取当年度额度,不累计计算。
每年最高的提取金额不超过我市劳动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24倍。
实际发生额超过账户内余额的,提取后的账户余额最少保留10元,不能销户。实际发生额少于账户内余额的,按实际发生额提取。
3.办理要件
⑴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⑵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4.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即日办理。
5、办理场所
管理中心或所属管理部办事窗口办理
(十一)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失业职工提取
1.申请条件
职工本人失业并达到规定年龄(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2.提取额度
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同时办理销户手续。
3.办理要件
⑴劳动部门就业失业登记手册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⑵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4.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即日办理。
5、办理场所
管理中心或所属管理部办事窗口办理
(十二)职工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双方父母因突发事故或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
1.申请条件
职工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双方父母因突发事故或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突发事故是指因不可抗拒力量造成的,如严重车祸伤害、意外致伤害及火灾、地震等不可抗力造成伤害的突发事故。
重大疾病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白血病、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大器官移植手术、各种癌症病变等。
2.提取额度
职工本人的提取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额。
实际发生额超过账户内余额的,提取后的账户余额最少保留10元,不能销户。实际发生额少于账户内余额的,按实际发生额提取。
3.办理要件
⑴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⑵突发事故提供当地民政部门或公安部门出具的灾损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重大疾病提供疾病诊断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住院病历原件及复印件(1份)、医院住院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⑶职工本人因突发事故或重大疾病而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需经单位核实盖章)原件;
⑷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如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或公证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书等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即日办理。
5、办理场所
管理中心或所属管理部办事窗口办理
(十三)农村户籍职工离职后回原籍务农提取
1.申请条件
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其户籍属农业户籍,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回原籍务农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2.提取额度
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同时办理销户手续。
3.办理要件
⑴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⑵申请人回原籍务农的声明书(办事窗口索取,申请人现场填写)原件;
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
⑷农村户籍证明材料(如户口本、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或公安机关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1份)。
4.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即日办理。
5、办理场所
管理中心或所属管理部办事窗口办理
(十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
1.申请条件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共同出资的房地产权所有人及其配偶可在电梯通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使用登记证后一次性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额度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提取的额度不得超过本户增设电梯所分摊的费用。
实际发生额超过账户内余额的,提取后的账户余额最少保留10元,不能销户。实际发生额少于账户内余额的,按实际发生额提取。
3.办理要件
⑴房地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⑵业主在自住既有住宅中安装电梯所分摊费用协议原件和复印件(1份);
⑶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使用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⑷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⑸如果房地产权所有人的配偶提出申请的,须提交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如结婚证等)原件和复印件(1份)。
4.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即日办理。
5、办理场所
管理中心或所属管理部办事窗口办理
(十五)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被单位辞退提取
1.申请条件
职工本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被单位辞退,符合下列情形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⑴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为封存,且封存时间满六个月以上;
⑵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被单位辞退。
2.提取额度
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同时办理销户手续。
3.办理要件
⑴离职证明材料原件;
⑵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4.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即日办理。
5、办理场所
职工所属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办事窗口办理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汕头市中山路130号协华大厦二楼
联系电话:0754-88328034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澄海区管理部
地址:汕头市澄海区蓬岭路12号(建行澄海支行二楼)
联系电话:0754-85637185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潮阳区管理部
地址:汕头市潮阳区东山大道中146号(建行潮阳支行四楼)
联系电话:0754-83614488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潮南区管理部
地址:汕头市潮南区环山路与金光路交界处(原建行潮南支行二楼)
联系电话:0754-87751112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澳县管理部
地址:汕头市南澳县后宅镇龙滨路53号(工商银行三楼)
联系电话:0754-86818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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