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汕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

【摘要】:2018年最新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制度文件:关于印发《汕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适用于汕头市、龙湖区、金平区、濠江区、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

关于印发《汕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房金管〔2016〕2号
各单位:
现将《汕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6年12月30日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核工作。管理中心设立的分支机构,根据管理中心的授权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业务。 
    第四条 管理中心委托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
   (二)职工直系亲属(父母、子女)购买自住住房;
   (三)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四)大修自住住房;
   (五)离休、退休;
(六)死亡;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八)出境定居;
(九)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十)家庭在缴存地或工作地没有自住住房而租赁住房;
(十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十二)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失业职工;
(十三)职工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双方父母因突发事故或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十四)农村户籍职工离职后回原籍务农;
(十五)职工家庭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十六)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被单位辞退;
(十七)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提取补充家庭物业管理费。
第六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归入本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七条 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申请提取的款项应首先用于付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 提取程序、条件及应提供材料
第八条 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原则上应由职工本人到管理中心办理。职工本人未能到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除该项业务要求提供的材料外,还需要提供申请人及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一)职工在管理中心网站下载或现场填写《汕头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审核表》一式二份。
(二)职工凭《汕头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审核表》(一式二份)、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及办理业务类型所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或各管理部或住房公积金该项提取业务已授权受托银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三)经审核后,职工持《汕头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审核表》(一份)、身份证件、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职工本人的借记卡(银行存折)等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柜台办理取款或转账手续。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所需的提取条件、提取额度、办理要件及办理事项: 
(一)职工本人或其配偶购买自住住房
1.申请条件
职工本人或配偶在本市或异地购买自住住房,符合下列情形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⑴所购房产必须是自住住房,车库、铺面、厂房等非住宅性质的房产不能提取;
⑵按规定职工购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必须在购房合同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或交易转移登记后三年内办理。超过三年的,则不能申请提取;
⑶职工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时,所购房产的所有权必须仍在申请人或其配偶名下,如所购房产已出售或转让则不能提取。
2.提取额度
购房提取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不得超过已支付的购房总价款。如房产有多个购房人申请提取,合计提取额不能超过已支付的购房总价款。
实际发生额超过账户内余额的,提取后的账户余额最少保留10元,不能销户。实际发生额少于账户内余额的,按实际发生额提取。
3.办理要件
⑴购买一手住房的,应提供房地产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如购房合同没有加盖备案登记印章或房产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印章的,则需提供该房产备案登记的纸质凭证或房产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产查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⑵购买二手住房的,应提供房地产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交易转移登记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⑶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⑷房地产权所有人的配偶提出申请的,须提交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如结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4.办理时限
购买本市房产的申办件,手续齐全经校核购房产权无误的,即日办理。外地购房或个别特殊情况的申办件,需进一步校核的,在收件后一个月内答复。
(二)职工直系亲属购买自住住房
1.申请条件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在本市或异地购买商品住房,符合下列情形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⑴所购房产必须是自住住房,车库、铺面、厂房等非住宅性质的房产不能提取;
⑵按规定职工购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必须在购房合同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或交易转移登记后三年内办理。超过三年的,则不能申请提取;
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人与购房人必须是直系亲属关系,即职工本人的父母、职工配偶的父母、职工子女、职工子女的配偶,其他亲属关系不能申请提取;
⑷职工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时,所购房产的所有权必须仍在职工的直系亲属名下,如所购房产已出售或转让则不能提取。
2.提取额度
购房提取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不得超过已支付的购房总价款。如房产有多个购房人申请提取,合计提取额不能超过已支付的购房总价款。
实际发生额超过账户内余额的,提取后的账户余额最少保留10元,不能销户。实际发生额少于账户内余额的,按实际发生额提取。
3.办理要件
⑴申请人及房产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⑵购买一手住房的,应提供房地产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如购房合同没有加盖备案登记印章或房产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印章的,则需提供该房产备案登记的纸质凭证或房产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产查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⑶购买二手住房的,应提供房地产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交易转移登记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⑷申请人与房产产权人为直系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如户口簿、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或公证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书等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办理时限
购买本市房产的申办件,手续齐全经校核购房产权无误的,即日办理。外地购房或个别特殊情况的申办件,需进一步校核的,在收件后一个月内答复。
(三)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1.申请条件
职工本人或配偶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符合下列情形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⑴ 土地使用权权属人为职工本人或其配偶;
⑵经过当地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能提供建房、翻建批准文件;
⑶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自建设管理部门批准之日起三年内申请提取,超过三年以上时间则不能提取。
2.提取额度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金额为职工个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不能超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实际发生额。
实际发生额超过账户内余额的,提取后的账户余额最少保留10元,不能销户。实际发生额少于账户内余额的,按实际发生额提取。
3.办理要件
⑴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⑵工程结算单原件及复印件;
⑶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⑷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⑸房地产权所有人的配偶提出申请的,须提交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如结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⑹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即日办理。
(四)大修自住住房
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的行为,主要适应于严重损坏房屋,不包含装修、装饰、小修、中修等。
1.申请条件
职工本人或配偶大修自住住房,符合下列情形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⑴房屋所有权人为职工本人或其配偶;
⑵须经过房产所在地具有房屋质量鉴定资质机构鉴定,鉴定结果属房屋严重损坏以上情况;
⑶自大修之日起三年内可以申请提取。超过三年以上时间则不能提取。
2.提取额度
大修自住住房提取金额为职工个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不能超过大修自住住房实际发生额。
实际发生额超过账户内余额的,提取后的账户余额最少保留10元,不能销户。实际发生额少于账户内余额的,按实际发生额提取。
3.办理要件
⑴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⑵具有房屋质量鉴定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严重损坏的房屋质量鉴定证明书原件;
⑶工程结算单原件及复印件;
⑷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⑸房屋主体结构大修部分大修前后对比相片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大修前相片须由出具鉴定报告的房屋鉴定机构提供确认;
⑹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⑺房地产权所有人的配偶提出申请的,须提交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如结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4.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即日办理。
(五)离休、退休
1.申请条件
职工本人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可申请提取账户内余额。
2.提取额度
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同时办理销户手续。
3.办理要件
⑴离、退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退休相关证明原件; 
⑵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即日办理。
(六)死亡
1.申请条件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2.提取额度
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同时办理销户手续。
3.办理要件
⑴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死亡证明(如已注销户口的户口簿、火化证明书、死亡证明书等)原件及复印件或被宣告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⑵继承或受遗赠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即日办理。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申请条件
职工本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可申请提取账户内余额。
2.提取额度
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同时办理销户手续。
3.办理要件
⑴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⑵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或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⑶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即日办理。
(八)出境定居
1.申请条件
职工本人出境定居可申请提取账户内余额。
2.提取额度
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同时办理销户手续。
3.办理要件
⑴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⑵经批准出境定居的通知书及护照或所在国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即日办理。
(九)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1.申请条件
职工本人或配偶购买自住住房使用个人住房贷款,符合下列情形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⑴所购房产必须是自住住房,车库、铺面、厂房等非住宅功能的房产不能提取;
⑵贷款类型必须是个人住房公积金或商业性购房贷款,非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商业贷款,如个人综合类消费贷款、住房装修贷款等,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
⑶提取申请应当在贷款当期还款后一年内申请提取;
⑷提取申请时,所购房产的所有权必须在申请人或其配偶名下,如所购房产已出售或转让则不能提取。
2.提取额度
当期还款后一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的本息,夫妻双方每次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一年内已还款额(本息)。一年内分多次提取的,提取合计款额不得超过一年内已还款额(本息)。
提前还款的,一年内可一次或分次申请提取,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已提前还款额(本息)。
实际发生额超过账户内余额的,提取后的账户余额最少保留10元,不能销户。实际发生额少于账户内余额的,按实际发生额提取。
3.办理要件
⑴偿还购房贷款本息首次提取的,提交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非首次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的,提交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原件;
⑵打印到申请日止还贷明细的本息还款存折原件及复印件或加盖银行业务印鉴的有效本息还贷流水账清单原件;
⑶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⑷房地产权所有人的配偶提出申请的,须提交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如结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⑸提前还款的,应在提前还款的一年内提交提前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及上述第⑴、⑶、⑷点资料申请办理。
4.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即日办理。
(十)家庭在缴存地或工作地没有自住住房而租赁住房
1.申请条件
职工本人或配偶在缴存地或工作地没有自住住房而租赁房屋,符合下列情形的,职工本人或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⑴职工及其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租赁房屋或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租赁房屋;
⑵职工在缴存地连续足额缴存满三个月。
2.提取额度
⑴租住商住住房的,按自然年提取,提取额为800元/月,夫妻双方在当年度内可一次或多次提取,当年度内夫妻双方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9600元(800元/月×12月);
⑵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额按每月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夫妻双方每次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一年内已实际支出的房租。一年内分次提取的,夫妻双方提取合计款额不得超过一年内已实际支出的房租;
⑶提取后的账户余额最少保留10元,不能销户。
3.办理要件
职工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租赁住房的:
⑴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所在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名下没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本证明在出具时间年度内有效);
⑵已婚的,提供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如结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材料(如户口薄、单位证明或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⑶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除提供上述⑴、⑵、⑶材料外,还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职工在工作所在地租赁住房的:
⑴职工工作所在地所在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名下没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本证明在出具时间年度内有效);
⑵已婚的,提供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如结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材料(如户口簿、单位证明或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⑶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⑷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出具的职工工作地点证明(证明中无明确有效期的,则该证明有效期为证明出具之日起半年内);
⑸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除提供上述⑴、⑵、⑶、⑷材料外,还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即日办理。
(十一)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1.申请条件
职工本人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2.提取额度
每月提取额度不超过我市劳动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每年(自然年)申请提取额度不能超过每月提取额度的12倍。
实际发生额超过账户内余额的,提取后的账户余额最少保留10元,不能销户。实际发生额少于账户内余额的,按实际发生额提取。
3.办理要件
⑴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⑵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即日办理。
(十二)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失业职工
1.申请条件
职工本人失业并达到规定年龄(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2.提取额度
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同时办理销户手续。
3.办理要件
⑴劳动部门就业失业登记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⑵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即日办理。
(十三)职工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双方父母因突发事故或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1.申请条件
职工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双方父母因突发事故或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突发事故是指因不可抗拒力量造成的,如严重车祸伤害、意外致伤害及火灾、地震等不可抗力造成伤害的突发事故。
重大疾病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白血病、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大器官移植手术、各种癌症病变等。
2.提取额度
职工本人的提取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额。
实际发生额超过账户内余额的,提取后的账户余额最少保留10元,不能销户。实际发生额少于账户内余额的,按实际发生额提取。
3.办理要件
⑴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⑵突发事故或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⑶职工本人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需经单位核实盖章)原件;
⑷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如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或公证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书等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即日办理。
(十四)农村户籍职工离职后回原籍务农
1.申请条件
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其户籍属农业户籍,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回原籍务农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2.提取额度
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同时办理销户手续。
3.办理要件
⑴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⑵申请人回原籍务农的声明书(申请人窗口现场填写)原件;
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⑷农村户籍证明材料(如户口本、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或公安机关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
4.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即日办理。
(十五)职工家庭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1.申请条件
职工家庭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共同出资的房地产权所有人及其配偶可在电梯通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使用登记证后一次性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额度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提取的额度不得超过本户增设电梯所分摊的费用。
实际发生额超过账户内余额的,提取后的账户余额最少保留10元,不能销户。实际发生额少于账户内余额的,按实际发生额提取。
3.办理要件
⑴房地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⑵业主在自住既有住宅中安装电梯所分摊费用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⑶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使用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⑷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⑸如果房地产权所有人的配偶提出申请的,须提交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如结婚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4.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即日办理。
(十六)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被单位辞退
1.申请条件
职工本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被单位辞退提取且符合下列情况的,可申请提取账户内余额。
⑴职工因本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被单位辞退的,所在单位应按规定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如账户尚未办理封存手续的,则该项业务暂不能办理;
⑵属工作调动的,则不能以此条件申请提取,按应规定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⑶职工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不足三年的,只能暂时办理账户封存手续。已连续缴存三年以上的,但贷款不足一年的,可申请以此项提取条件办理提取销户手续,但需作出按期足额还款的书面承诺。已连续缴存三年以上的,贷款一年以上的,可申请以此项提取条件办理提取销户手续;没有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账户已封存的,可以办理提取销户手续。
2.提取额度
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同时办理销户手续。
3.办理要件
⑴离职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⑵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即日办理。
(十七)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提取补充家庭物业管理费
1.申请条件
⑴职工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补充家庭住房物业管理费的,本人可直接向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申请提取;也可以委托所在缴存单位代为申请提取,具体的申请、提取、划转确认手续,由各缴存银行、缴存单位和职工具体商定、确认;
⑵对正在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资金应当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偿还贷款月应付本息后,个人账户年仍有结余的,可申请提取;
⑶为保证资金安全,原则上要求职工本人亲自办理,需委托代办的,必须将提取金额转入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折中,不得提取现金。
   2.提取额度
⑴按年度提取,每年度只能提取一次,每次最高额度为2400元(200元/月×12月),不累计计算;如多个年度没有提取的,也只能提取当年度额度,不累计计算;
⑵提取额度超过账户内余额的,按账户内余额提取,提取后的账户余额最少保留10元,不能销户。
3.办理要件
⑴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⑵职工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原件;
⑶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经审核准予提取的,职工凭居民身份证、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和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的《汕头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审核表》等有关文件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支付手续。 
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管理中心应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理由。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无论是否已提取成功,均作以下处理:
1.没收违规骗取、套取职工提交的材料,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职工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涉嫌严重违法的,管理中心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对已违规骗取、套取的职工,由所在单位协助督促,责令限期全额归还已骗取、套取的住房公积金。对拒不退还的,管理中心可通过法律途径,强制追回已骗取、套取的住房公积金。
3.列入住房公积金管理“黑名单”,暂停其职工本人五年内的提取及家庭贷款资格。对已违规骗取、套取的职工,在办理退款期间,暂停其职工本人的提取资格及家庭贷款资格;退款完成当天起五年内暂停其职工本人的提取及家庭贷款资格。 
    第十二条 管理中心及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1年12月26日发布的《关于印发〈汕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汕房金管〔201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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